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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宇宙光电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宇宙光电有限公司,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429号原告:深圳市金宇宙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戊海滨新村上高园锦衡第三工业区B栋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90451112。法定代表人:辛和平。委托代理人:彭和平,系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东联马沙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296726X。原告深圳市金宇宙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和平到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至10月原告分批供应照明材料到被告处,经双方对账后总价款为648342元。原告供货后向被告多次催款,被告均拒绝。至今被告分文未付。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共6483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广东省深圳市金宇宙光电有限公司对账单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原告供货给被告的事实。4.深圳市金宇宙光电有限公司出货单(出货单号:JYZC1307002、JYZC1307012、JYZC1307019、JYZC1307044)原件4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供货给被告的事实。5.请(领)款单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原告已收取部分货款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证据,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素有买卖业务往来。被告欠原告货款614196.5元未付。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25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125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612946.5元,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12946.5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雷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83.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0283.4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桂颜人民陪审员  陈淑焕人民陪审员  帅健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婉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