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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鹰执提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树才与被执行人吴亲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树才,吴亲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鹰执提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范树才。被执行人吴亲铭。申请人范树才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月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月湖区人民法院书申请执行,月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吴亲铭发出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我院于2014年6月9日裁定立案执行。2015年2月1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亲铭并于当日给付5.5万元,余款每年偿还3-5万元。此后,被执行人吴亲铭没有履行该调解协议,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翠英审判员  丁 力审判员  张鑫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