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民终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T××与田××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TANJUN,田××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民终1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TANJUN,加拿大国籍,(加拿大)。委托代理人高鹏,北京市博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上诉人TANJUN因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TANJUN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鹏,被上诉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原、被告于××××年××月相识后一起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谭××,2014年5月原告起诉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请求非婚生子谭××由被告抚养,被告当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滨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之子谭××由被告抚养,原告无需给付抚养费。后原、被告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并签订了《协议书》,其中第4条约定:“原告有权每周探望儿子谭××一次,探望方式为每次早晨7点接走,下午7点送回,被告应积极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若因原告自身原因无法探望,探望时间可累计顺延。”原告称在国内无固定住所,且婚姻状态为已婚状态,原告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探望孩子。经询,原告无法确定每周都能回国。非婚生子谭××现上幼儿园,被告称每周六日的11:30至12:30上学前教育班。原告来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谭××虽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子,但原告仍享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探望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应当根据父母双方的生活情况以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的保护子女再不受到伤害,维护子女的权益。本案中,虽然双方协议约定了探望的时间,但是,原告生活居住在国外,并有家庭,原告也无法保证每周均能够回国,且在国内没有固定的住所,不稳定的探望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故原告每月探望孩子一次为宜,具体时间是每月的第二个星期六早上7:00接走,晚上19:00送回被告住处,若谭××有上课情形,在不影响孩子的前提下被告应给予协助和陪同。关于原告主张的累计顺延探望时间。非婚生子谭××年龄尚幼,刚步入幼儿园的集体生活,若原告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探望,将未探望的时间累计一并探望易对孩子的心理和生活习惯造成影响,不利于孩子的身心稳定,不予支持。原告在行使探望权时,应采用适当的语言和方式与谭××更好地进行沟通和交流,避免将家长的个人感情掺杂其中影响谭××的生活学习,使谭××真正能够获得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身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原告TANJUN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可探望非婚生子谭××一次(具体方式:早上7:00接走,晚上19:00送回被告住处),被告田××予以协助。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田××负担。上诉人TANJUN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每月探望子女四次。主要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是无效的;2、应本着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增加父亲探视子女的次数。被上诉人田××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原审法院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对其子谭××的探视方式和探视次数应当如何确定?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最大程度减少对子女的影响和伤害为原则。谭××虽为上诉人的非婚生子,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上诉人享有探望其子谭××的权利,被上诉人有协助的义务。上诉人常年定居国外并已婚,在国内并无固定住所,回国时间亦不固定,上诉人自认无法保证在固定的时间探望孩子,且孩子年龄尚幼并一直生活在国内,平时需要上幼儿园,鉴于上述情况,从有利于谭××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原审判决上诉人每月对其子谭××探望一次且将探望时间安排在周末是适宜的,上诉人主张每月探望其子谭××四次,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TANJUN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素梅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 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智臣速 录 员  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