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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商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科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科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商初字第00198号原告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昌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科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科步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20元,由原告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逸代理审判员  吴春辉人民陪审员  周秀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