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董亚联与被执行人刘皖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亚联,刘皖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4-1号申请执行人:董亚联。被执行人:刘皖中。关于申请执行人董亚联与被执行人刘皖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皖中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皖中系正式的税务部门公务人员,目前已冻结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被执行人刘皖中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5月份起,按月扣留被执行人刘皖中工资收入1000元,直至扣满170000元止,所扣款项汇入“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