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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贾鹏亮与周艳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鹏亮,周艳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346-2号原告贾鹏亮。被告周艳彩,流金岁月歌厅经理。原告贾鹏亮诉被告周艳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鹏亮诉称,2013年12月12日20时,贾鹏亮、陈飞、陈浩在南桥寨村流金岁月歌厅唱完歌走时与歌厅老板发生争执,被打伤,在新乐市中医院治疗18天。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6974.4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周艳彩的送达地址,应属被告不明确,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鹏亮对周艳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连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