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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立英与济宁天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英,济宁天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317号原告:陈立英。委托代理人:张拥军,山东民桥律师事务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济宁天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显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西欣、杨慧芳,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陈立英与被告济宁天润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立英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立英负担。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