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贺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644号罪犯赵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郭冲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3)保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贺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6年2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