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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万保与新源县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保,新源县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1431号原告:杨万保,男,1982年7月4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新源县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新源县贵宾馆内。法定代表人:黄敏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新疆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保诉被告新源县宏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收取263元,退回238元),由原告杨万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