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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155号原告孙某某,女,住肇东市。被告邱某某,男,现下落不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与被告于1995年5月1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1名男孩,现已成年。婚后无财产、无存款、无外债。原、被告婚后被告于2005年离家出走,已分居十年之久,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邱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5月12日份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1名男孩,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被告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当庭陈诉材料和原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证人唐某某、郑某某证言材料各1份、户口复印件2份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已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分居已达十年之久,故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雪野人民陪审员  张淑琴人民陪审员  李国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丛晓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