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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晋新鑫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642号罪犯晋新鑫。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3)衡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晋新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晋新鑫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6年2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晋新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