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庄有东与大连财经学院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有东,大连财经学院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91民初1562号原告:庄有东。委托代理人:孙吉滨,大连金州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财经学院,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文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巍,副校长。委托代理人:文东。原告庄有东诉被告大连财经学院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马晓倩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有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吉滨、被告大连财经学院委托代理人文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5日17时许,原告驾车到被告处接人,被告保安员唐博文因停车问题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将原告打伤,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现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12,922.71元;误工费14,804.60元(7,000元/月÷21.75天×46天,其中住院16天、休息30天);陪护费1,600元(100元/天×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16天),上述合计30,927.31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保安员唐博文因个人恩怨发生争执导致唐博文将原告打伤;被告保安员唐博文在事发时并未当班;派出所已将原告与被告保安员唐博文的纠纷处理完毕。综上,此事与被告无关,原告不应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17时许,原告与案外人唐博文在被告单位第二道伸缩门前因停车问题发生厮打,案外人唐博文将原告打伤。同日,原告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治疗,该医院急诊诊断为脑震荡、左眶周软组织损伤、鼻骨骨折并将原告收治住院。2015年12月11日原告出院,实际住院16天。原告共花费医疗费12,922.71元,其中急诊医疗费2,649.33元、住院医疗费10,273.37元。2016年1月21日,该医院出具《病情介绍单》,载明“此患者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11日于我科住院,住院期间24小时留陪护”。庭审过程中,被告放弃对原告治疗及用药合理性的鉴定申请,原告放弃对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及费用、是否需要后期治疗及费用的鉴定申请并相应的放弃对营养费的主张。关于后续治疗费,原告表示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2016年1月27日,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治安调解协议书》,经调解,案外人唐博文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3,000元,并约定“双方自愿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原告当庭认可已收到案外人唐博文的上述赔偿款3,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自认案外人唐博文系被告保安并陈述案外人唐博文在事发时未当班,但唐博文吃住均在被告处且住宿地点在保安门岗。另查,原告系非农业户口,在本辖区居住。原告陈述其在事发时系大连展鸿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员工,岗位为司机兼销售职员,月收入为7000元至10000元左右。对此,原告提交大连展鸿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及《工资证明》予以证明,大连展鸿精密模塑有限公司未出庭作证,原告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再查,2015年大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889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日1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急诊病志、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医疗门诊收费收据、住院费收据、诊断书、病情介绍单、录音资料、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调解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居住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业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关于原告提交的工作证明、工资证明,由于上述两份证明形式上属证人证言但作出上述证明的案外人大连展鸿精密模塑有限公司未出庭作证,且原告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待证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自认案外人唐博文事发时系其单位的保安,被告陈述事发时案外人唐博文并未当班,但被告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即使案外人唐博文在事发时确实不当班,结合被告关于案外人唐博文平日吃住均在被告处,住宿地点即为门岗的陈述及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原告与案外人唐博文在被告处第二道伸缩门前因停车问题发生厮打的记录,可以认定,案外人唐博文因执行工作任务与原告发生争执继而将原告打伤,因此,被告作为案外人唐博文的用人单位应对此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关于原告与案外人唐博文的纠纷已处理完毕,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赔偿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唐博文关于“互不追究法律责任”的约定系原告与案外人唐博文之间的约定,该约定不影响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故本院对于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定的本案中原告的合理损失如下:1、医疗费:12,922.71元,其中急诊医疗费2,649.33元、住院医疗费10,273.37元,被告放弃对治疗及用药合理性的鉴定申请,视为认可治疗及用药的合理性,故本院对原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12,922.71元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16天);3、陪护费:1600元(100元/天×16天×1人),根据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单》记载,原告住院期间需要24小时留陪护,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陪护费按照一人次的标准予以支持;4、误工费:1,595.07元(35,889元/年÷12个月÷30天×16天)。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事发时具有固定职业及固定收入,因此本案按照上一年度大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损失;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予以确认,系16天。上述费用合计17,717.78元。由于原告自认已收到案外人唐博文的赔偿款3,000元,故被告应实际承担的赔偿款数额为14,717.78元(17,717.78元-3,000元)。关于后续治疗费,原告可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财经学院向原告庄有东赔偿14,717.78元;二、驳回原告庄有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庄有东负担193元、由被告大连财经学院负担1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晓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正强(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