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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大滩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与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大滩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539号原告天津市大滩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葛沽镇大滩村。法定代表人王云才,总经理。被告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道67号。法定代表人裴连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大滩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天津市大滩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3元,减半收取2781.5元,由原告天津市大滩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思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