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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833号原告: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