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833号原告: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