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程某与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魏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482号原告程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委托代理人周云平,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李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合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