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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刑二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亚民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亚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洪刑二终字第191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亚民,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高级主任,1992年6月因侮辱他人被治安罚款200元,2012年3月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铁路看守所。辩护人黄利红,广东法治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亚民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亚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46.2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宋亚民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兵代理审判员 张 艳审 判 员 邓克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