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567号原告李某。委托���理人孔祥荣,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9日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同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凡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