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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567号原告李某。委托���理人孔祥荣,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9日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同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凡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