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刑更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国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1165号罪犯王国才,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八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7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2015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无期徒刑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份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份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国才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35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煜审 判 员 李 栎代理审判员 马瑞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