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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曾令君与郭明海、何飞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君,何飞,郭明海,福建省星光音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465号原告曾令君,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何飞,沙坪坝区渝碚路欢乐迪歌城经营者,住沙坪坝区,其余信息不详。被告郭明海,男,回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原重庆奎星欢乐迪娱乐城负责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福建省星光音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421号五洲大厦,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郭明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令君与被告郭明海、何飞、福建省星光音乐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令君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令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曾令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