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万志勇与杨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志勇,杨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100号申请人:万志勇,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杨花平,女,汉族,1970年7月29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志勇诉被申请人杨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志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花平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邓玉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699号伟梦清水湾紫砂香庭7栋二单元502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万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担保人邓玉莲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699号伟梦清水湾紫砂香庭7栋二单元502室的房产;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杨花平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加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