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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彭松申请执行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松,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彭松,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法定代表人谢世云。本院在执行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2015]201号仲裁调解书关于彭松申请执行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2015]20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虞健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