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周连增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连增,程大明,周岩,冯淑芳,周俊玲,周连全,北京市东城区亨乐家具店,北京市春地百货经营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4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连增,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大明,男,1930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嵩,男,1974年4月8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岩,女,1957年10月29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淑芳,女,1937年8月25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俊玲,女,1959年10月20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连全,男,1962年4月5日出生。一审第三人:北京市东城区亨乐家具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号-2。经营者:刘淑虹(精神残疾),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东北旺农场造纸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东城区雍��宫北新三巷**号。法定代理人:周连增,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北新三巷**号。一审第三人:北京市春地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甲3号。经营者:吕耀红,女,195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华书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嘉城花园5号楼3单元101室。再审申请人周连增因与被申请人程大明及周岩、冯淑芳、周俊玲、周连全、北京市东城区亨乐家具店、北京市春地百货经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5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连增申请再审称:第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诉争房屋属于标准租私房系认定事���错误;“住建委”和“市落办”领导明确告知我诉争房屋不在北京市一万多标准租私房户造册里,不属于标准租私房,也不应该腾退,我请求二审法院去“住建委”和“市落办”调查,但是法院没有采纳;第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是因为程大明继承、转让等手段隐瞒了换房事实,致使在落私过程中出现错误发还产权,导致诉讼。我曾行政诉讼过此事,但法院以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驳回了,都是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的问题,二审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判决有失公平。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程大明提交意见称:第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周连增再审请求;第二、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完全参照评估所得出的市场价格,对涉诉房屋使用费作出了市场价格左右的酌定,而并未考虑周树义对该房屋享有的合法使用权,亦未考虑周家并未得到私房腾退补偿的客观情况”,房屋占用费减半,判决支付241500元,违背了本案基本事实,缺乏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涉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程大明。周连增虽对程大明的所有权人身份提出异议,但在其提起的要求撤销所有权登记的行政诉讼被驳回,相关异议亦尚未获得房屋管理部门有效支持的前提下,程大明对涉诉房屋的所有权现仍为有效状态。涉诉房屋由周连增实际控制和使用,周连增应向程大明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用。周连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周连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连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雨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