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新疆九头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九头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测试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762号原告:新疆九头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大路兴乐三巷231号。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周永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九头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62110元的财产,并以担保人余梅70000元银行存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211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