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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石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刑初424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经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石某,经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转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6)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石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石某经商谋,由被告人石某负责连接电线,被告人王某控制遥控器,在诸暨市店口镇托运部大地磅称重时,通过遥控器减轻大地磅的显示重量,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1、2015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石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屠某总价值10000元左右的废铁,被告人石某分得5000元。2、2016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石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屠某的总价值5240元的废铁5.24吨,尚未交付。2016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石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石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石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王某、石某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屠某、沈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被告人王某、石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石某犯罪后能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华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