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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刑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余协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刑终8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协,绰号“衰呆”,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5日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广丰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余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余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余协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余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余协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协撤回上诉。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艳红审 判 员  肖 萍代理审判员  韩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付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