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孟俊与王景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俊,王景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财保61号申请人孟俊,女,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王景帅,男,199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孟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景帅所有的鲁QB9W**号车辆(保全价值5万元),并提供案外人王小千所有的鲁AW41**号雪佛兰牌车辆及孟俊缴纳的4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景帅所有的鲁QB9W**号车辆。二、查封案外人王小千所有的鲁AW41**号车辆。查封期间,上述车辆由申请人孟俊与案外人王小千共同监督管理,不得转移、变卖、损毁、抵押等。三、冻结申请人孟俊缴纳的4万元保证金。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