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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沈昌寿与沈昌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昌寿,沈昌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3民初334号原告沈昌寿,男,身份证号码×××2011,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沈昌智,男,成年,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沈昌寿诉被告沈昌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昌寿于2016年4月25日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昌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沈昌寿负担。审判员  何兰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