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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长沙第三机床厂与长沙天强压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第三机床厂,长沙天强压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224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第三机床厂,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科教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任东,厂长。被执行人长沙天强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蒋剑峰,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2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天强压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长沙第三机床厂支付多收款115707.5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诉讼费2587元,申请执行费1636元。逾期,被执行人长沙天强压铸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天强压铸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暂不能执行到位。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译》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2243号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汤励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 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