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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字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黄淑华与齐建涛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华,齐建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字561号原告:黄淑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告:齐建涛,男,满族,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华诉被告齐建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淑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淑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黄淑华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