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民初字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黄淑华与齐建涛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华,齐建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字561号原告:黄淑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告:齐建涛,男,满族,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华诉被告齐建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淑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淑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黄淑华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