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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9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太阳岛茶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太阳岛茶楼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9646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104号303,组织机构代码:09402962-0。法定代表人:梁茵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太阳岛茶楼,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号阳光城*层。经营者:江周。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太阳岛茶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鲁培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