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辖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高晓竞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晓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四川省尺度清洗工程有限公司,李云,陈美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晓竞,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蜀州北路***号。负责人徐军,行长。原审被告四川省尺度清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百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云,职务不详。原审被告李云,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审被告陈美蓉,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上诉人高晓竞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管初字第22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本案。上诉人高晓竞称,本案原审被告均不在四川省崇州市,上诉人未持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也不知晓合同内容和条款。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之间的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高晓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家德代理审判员 陈丽华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