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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露水河信用社与孙秀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露水河信用社,孙秀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464号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露水河信用社,住所地:抚松县。负责人:徐杨,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桂然,系该社副主任。被告:孙秀江,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露水河信用社诉孙秀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9日,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露水河信用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孙秀江的起诉。本院认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露水河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露水河信用社撤回对孙秀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50元(缓交),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露水河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王贤臣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万淑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秀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