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林轩羽、曹国华与范夕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夕军,林轩羽,曹国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夕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轩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国华。上诉人范夕军因合作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所涉及的场地坐落于苏州市新区,上诉人也居住在苏州市新区,因此,本案应由苏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范夕军的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故林轩羽、林轩羽选择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范夕军虽提出其并未实际居住在户籍地,但其仅提供的生荣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尚不足以证明其观点,上诉人范夕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审 判 员 孙毅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柳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