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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与刘建军、林学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刘建军,林学华,刘建波,程木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8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重庆中路北部新区社区委员会。负责人张琳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史恒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刘建军,男。被告林学华。被告刘建波。被告程木宝。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建军、林学华、刘建波、程木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