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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章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章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432号原告: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35258635T),住所地新昌县沿江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晓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瑛,该公司员工。被告:章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1元减半收取900.50元,由原告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天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