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长净开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凯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长净开执字第192号被执行人张凯军,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奥花园小区A区**栋*单元***室。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张凯军罚金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张凯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刑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海波审判员 高秀丽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