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5刑初37号公诉机关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住霍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山检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前,被告人陈某已赔偿了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申请撤诉,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其撤诉。2016年4月29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9日14时10分,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皖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县张家洼路由高桥湾往杜家冲方向行驶,行至张家洼路余家大塘路段,遇对向陆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两车交会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霍公交认字(2016)第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并当庭出示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14时10分,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皖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霍山县张家洼路由高桥湾往杜家冲方向行驶,行至张家洼路余家大塘路段,遇对向陆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两车交会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霍公交认字(2016)第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家属已去世,其家庭现有四口人生活,母亲92岁,,女儿系智力二级,儿子在校读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104号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皖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霍公交认字(2016)第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村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证,被告人陈某的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陈某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宜判处监禁刑,且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玉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詹辉荣(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