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小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932号罪犯王小飞,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河南省淅川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7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王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5次;2015年4月、10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小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