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红秋、黄占海等28人与唐德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秋等,唐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秋等28人。(后附28名原告信息)诉讼代表人王红秋,男,1970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诉讼代表人黄占海,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唐德民,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王红秋、黄占海等28人申请执行唐德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红秋、黄占海等28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德民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红秋等28人案件款200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唐德民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唐德民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王红秋、黄占海等28人未受偿金额为13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2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附28名申请执行人详细信息:申请执行人王红秋,男,1970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黄占海,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王纪和,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喀左县。申请执行人徐卫忠,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喀左县。申请执行人宋文明,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建昌县。申请执行人朱启会,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建昌县。申请执行人陈福贵,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彰武县。申请执行人费成龙,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荆宝民,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董宝玉,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马春山,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申请执行人郭利辉,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夏香云,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郭汉良,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喀左县。申请执行人刘春生,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清杰,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申请执行人吴绍刚,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杨志军,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王海平,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喀左县。申请执行人白凤臣,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邢方平,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喀左县。申请执行人陆振元,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喀左县。申请执行人吴世全,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申请执行人李云峰,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喀左县。申请执行人郭桂宝,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喀左县。申请执行人钟振旺,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喀左县。申请执行人邹德顺,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喀左县。申请执行人费丙国,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