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城北支行、青岛龙翔九天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城北支行,青岛龙翔九天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城北支行。负责人孟广波,行长。被执行人青岛龙翔九天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龙翔九天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已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在其执行的案件中查封冻结。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执12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杨宗华审判员 韩明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