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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某,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我给付王某某60万元,该60万元如何计算得出?原审是一份模棱两可的判决;原审判决引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双方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不存在子女扶养问题,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依据婚姻法三个法条判决我给付60万,这两个法条在60万中占比例多少,应当扣除。现申请人要求撤销(2014)丰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本院认为:原审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状况、实际付出情况、房屋首付款的支付及共同还贷情况,判决202号房屋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给付王某某60万元,并无不妥。原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欠妥,但并未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故本案不需要再审。刘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凌琳审判员  米利民审判员  杨培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