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平诉被告张小江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182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80年9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新照。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