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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平诉被告张小江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182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80年9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新照。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