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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韩邦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韩邦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7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解放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井平,行长。被告韩邦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韩邦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1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87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庆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范益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