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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上海张堰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与俞八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张堰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俞八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3094号原告上海张堰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沈捍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廷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八弟,男,194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张堰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八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张堰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八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上海张堰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