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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亮诉王晓波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56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甲,XX年X月XX日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XX镇XX村XX户XX号;因本案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某,XX年XX月XX日生于山西省山阴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XX乡XX村XX号;因本案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甲、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沪011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夏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2时许,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陈甲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店饮酒时,无端谩骂并砸损烧烤店及隔壁羊肉店内的桌椅、钢化玻璃门,后又与在旁吃饭的被害人张某某、詹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期间,王某某、陈甲持菜刀、啤酒瓶对被害人张某某、詹某某实施殴打、砍击致被害人张某某、詹某某受伤,后逃逸。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开放性颅脑外伤,左额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顶骨骨折,头皮裂伤,右手开放性外伤,右手小指近节指骨骨折,右环小指伸肌腱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詹某某头部及左上肢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王某某、陈甲的行为造成物损人民币400元。2015年8月31日21时许,王某某、陈甲在上海市宜山路、万源路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陈甲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王某某未作如实供述。王某某、陈甲的亲属分别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并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两名原审被告人的亲属又代为赔偿了物损费人民币400元,交法院代为退赔。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某、詹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证人陈乙、谢某、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张某某、詹某某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5、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7、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及涉案人员的指认照片;8、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陈甲的供述。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陈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陈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两名原审被告人的亲属代为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也赔偿了相应的物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被告人陈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诉人陈甲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原审诉讼程序合法。本案上诉人陈甲及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原审法院对其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因此,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原审判决所列举认定上诉人陈甲及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均经原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甲及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陈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代为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赔偿了相应物损,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现上诉人陈甲再要求从轻处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斌代理审判员 许 军审 判 员 寻增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