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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马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232号原告朱某某,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关文萍。被告马某某,住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曲 卓代理审判员  徐宝红人民陪审员  刘玉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