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3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罗先元与王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绿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先元,王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1执18号申请执行人罗先元,现居住在绿春县被执行人王福荣,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人,现居住在江城县罗先元申请执行王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王福荣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罗先元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033元、执行费396元、诉讼费313元,计3374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福荣已主动履行10000元,尚欠23742元,被执行人王福荣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银行存款。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情况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问题已向申请执行人回告和释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宇执行员 杨玉忠执行员 韦子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