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5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澳斯达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澳斯达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126号原告:佛山市澳斯达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文革。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志霞。被告:佛山市华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伟雄。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澳斯达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澳斯达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巧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