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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北川三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乔治海茵茨飞机制造有限公司、陈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川三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乔治海茵茨飞机制造有限公司陈伟,四川乔治海茵茨航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北川三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乔治海茵茨飞机制造有限公司陈伟被执行人四川乔治海茵茨航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据(2015)北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支付申请人借款147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乔治海茵茨飞机制造有限公司、四川乔治海茵茨航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陈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杨厚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