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曾庆和与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庆和,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和,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铭,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曾庆和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庆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涛,被上诉人信阳市上浦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家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581元,退还上诉人曾庆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搜索“”